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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从一开始,就以一种尴尬的地位存在于中国领土之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与其法律上的规定是截然相反的,在法律上它是不能进入正规渠道进行交易的,但在民间却如火如荼的交易着。小产权房的出现,是在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结构框架下,长期不允许集体土地入市而且过度强调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所导致的结果。这样的土地分配制度,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农民的权利,使土地失去了财产性价值,成为了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谋取暴利的工具,导致了更严重的贫富差距。在前述背景下,小产权房部分的合法化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是我国城乡统一规划、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的共同要求。所以彻底改变二元土地制度的种种弊端,建立我国一元土地制度是明智之选。并且逐步健全我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使小产权房身份变成部分合法,剩余的进行清理,这是就现状和法律制度上的最佳安排。鉴于以上状况,笔者拟以了解情况的丹东市小产权房为例,以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基础,综合权衡各方利益和观点,对小产权房反映的法律制度利弊进行分析。并由此提出对历史遗留的小产权房不同情况分别逐步处理的建议。本文分为三章进行研究:第一章,笔者以辽宁省丹东市小产权房现状调查为基础,针对公民对小产权房的认知程度、法律评价、处理意见等方面,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现状进行调查;第二章,通过对丹东市小产权房问题的现状分析,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现行法律对小产权房问题规定的缺失;2、小产权房无法正常流转折射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3、制度缺陷导致利益冲突;第三章,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