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8年,为了科学引导“大小非”股东减持股票,从而缓解大量非流通股减持对市场产生的负面效应,国内市场正式引入了可交换债券。但是由于相关法规的欠缺,可交换债券的发展被搁置。2013年以来,随着相应法规的完善和第一支可交换债券“13福星债”的成功发行,可交换债券才开始受到广泛关注。2015年以后我国可交换债券市场迅速发展,在此期间发行的不少可交换债券都具有示范性意义,浙江世宝控股集团发行的“15世宝01”和16世宝债”即是这一时期的一个典型案例。“15世宝01”在换股期内及时下修了换股价格,同时标的股票一路走高,投资者纷纷换股获取了可观的收益,发行方也成功实现了减持股份的动机。而“16世宝债”设计了与“15世宝01”本质相同的发行条款,只是其基本利率更低,发行方换股意愿更为明显。但是标的股票在换股期后市场表现不佳,股价持续下跌,即使发行方多次下修换股价格,但投资者因没有换股收益而不行使换股权,发行方最终也没有较成功的实现其发债动机。因此,有必要对世宝控股发行的两期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动机和发行影响进行深入的案例研究。本文通过参阅国内外相关文献,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进行案例分析。首先,从“15世宝01”和“16世宝债”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设计、标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及标的股票市场表现三个角度出发分析出发行方的发行动机是减持股份。其次,分析了世宝控股运用可交换债券减持股份的原因。然后根据世宝控股发行的两期可交换债券的结果,分析了其对发行方、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投资者产生的不同影响。最后,对基于同一动机发行的两期可交换债券产生不同影响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相关结论。本文研究认为,合理的条款设计和合适的发行时机是保障发行方成功发行可交换债券、实现其发债动机的重要因素。发行方发行可交换债券减持不仅能够规避标的股票后市表现不佳的持股损失,又有助于改善标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设计合理的债券条款,在合适的时机发行可交换债券;投资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分析发行方发债动机,做出理性决策;监管层应该合理引导公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但同时要强化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企业运用资本工具和信息不对称优势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