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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我国新医疗改革的第八年,回首过去几年,我国医疗技术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医疗费用也在不断的"进步",过度医疗行为便是其原因之一。尽管我国的立法机关尝试通过《侵权责任法》第63条对其进行规制,但是依旧无法完全遏制过度医疗行为的发生。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构成、表现形式以及其成因分析进行研究,对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以及如何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进行研究。从而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及相关法律的完善,来加快我国医疗改革的进程。论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三种方法,对过度医疗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文献研究为论文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由于过度医疗行为是属于一种特殊的医疗侵权行为,通过学习各类学者的观点,更全面的认识过度医疗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方法研究了美国公民在受到医疗损害时的救济途径,对比我国宁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从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过度医疗侵权诉讼中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实证分析法通过我国的实际案例以及数据进行研究,并通过图表的方式阐述临床诊疗规范的标准,从医疗实践的角度界定"过度"的标准,通过大数据为本文的研究提供有力的论证。本文研究发现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过度医疗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从立法角度来看,第63条的范围较窄,缺乏对"过度"界定;从司法角度来看,我国的医疗鉴定不够完善,缺乏相对的公信力,同时也缺少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的指导;从救济角度来看,非诉讼程序缺失,赔偿机制不够完善。本文通过研究国外的一些成熟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美国的医疗损害的救济途径,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构想。综上所述,针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过度医疗在规制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立法角度,应扩大第63条的调整范围,并对"过度"的标准进行界定;在司法的角度,应完善我国的医疗鉴定程序,提升审判机构的公信力;在救济角度,应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并对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强制力规制并减少过度医疗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