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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在其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希望通过在刑法中设置这个罪名来缓解我国各地不断涌现的因劳动者被拒付劳动报酬而引起的劳资纠纷,从而减少社会中由劳资纠纷引发的不安定因素,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下简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并希望通过该解释的内容来减少甚至消除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于处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有法可依,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状表述以及刑法配置的某些地方却是值得商榷的,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对这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的注解也并不完美。所以笔者在钻研了我国诸多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后,试拟本文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希望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概要,其具体内容包括:首先,阐述了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即本罪的立法理论背景与立法实践背景,分析了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的必然性;其次,阐述了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进程,分析了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艰难历程;再次,阐述了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刑法理论上的构成特征。第二部分是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罪状表述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其内容包括:首先是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罪状表述上存在的问题,如核心概念界定不清的问题、表意不明的问题、指代不明的问题、用语过于抽象且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的问题等;其次是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罪状表述上的完善建议。第三部分是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刑罚配置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其具体内容包括:首先是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刑罚配置上存在的问题,如管制刑的缺失导致刑罚体系层次不够清晰、资格刑的缺失导致有前科的用工主体再犯本罪的可能性巨大;其次是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刑罚配置上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