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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根植于理性之光尚未照耀的远古时代,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并且具有不可逆转性。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世界范围内均出现了废除死刑的趋势。但在我国,死刑至今为止仍是刑罚体系的重要支柱,而且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不可能废除死刑,这就要求我们从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如何能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本文从程序法出发,特选取了死刑执行阶段进行研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死刑执行是对一个人适用死刑的最后一道程序,意味着死刑判决内容的真正实现。此外,它也是死刑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的最集中体现阶段。对其进行程序性规制对于控制死刑具有关键性意义;二、由于受某些历史惯性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的死刑执行程序弊端丛生,亟待改革;三、只有到了执行阶段,才会让人真正感受到死刑这种极端刑罚带来的恐怖和痛苦,因而死刑执行成为死刑案件诉讼过程中人权对抗最激烈的阶段。对其进行程序性规制对于国家的人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与死刑案件的侦控程序相比,死刑执行程序的正当化属于一块尚未开发的“处女地”,更值得我们开垦研究。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我国死刑执行中的程序问题,给予其应有的重视。本文以正当程序理论为基础,从防止错杀、保障人权和减少死刑三个方面出发,拟构建出一套包含执行主体设置、执行过程规则、律师帮助权、被执行人及家属权利和赦免程序等内容的死刑执行正当程序,以达到控制我国死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