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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作为独具特色的本土制度,在公民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的治理、反映相关意见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信访在发展的过程中权利救济功能的畸形发育导致信访相关法律规范层出不穷,信访机构臃肿,信访流程模糊,信访终结困难,“缠访”“闹访”不断涌现。仅依各部门进行独立的制度设计已难以应对信访现状,必须将信访进行法治化整合,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行动中重塑信访功能。信访所涉内容的泛化、信访乱象的凸显、信访对司法功能的排挤,要求信访必须进行法治化转型。国家对信访提出法治化要求,信访自身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的法律制度与相关经验,为信访法治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可见,信访法治化是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统一,它契合信访制度自身发展的历史轨迹,也契合当下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然信访制度法治化障碍重重:信访立法的被动性与混乱性,权利救济与程序保障差,信访与正式救济制度的衔接性差,构成信访在制度设计上的非理性;当下司法体制的瑕疵,信访进入的低成本,公民根深蒂固的“青天”情结,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博弈,构成信访在运作上的泛化。如何破除障碍,顺利实现信访法治化,成为极为重要的问题。在审视我国信访制度的同时,以横向的视角观察国外类似信访制度——瑞典和英国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德国公民申诉制度、日本的行政相谈和苦情制度——的运作并汲取有益营养,对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提出如下合理建议:一、制定统一的《信访法》;二、实现《信访法》与相关法律的无缝对接;三、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四、完善信访工作相关体制机制;五、培育公民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