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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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广告行业渗透到文化、社会、经济等多个方面,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的新一股重要力量。广告能为消费者提供各类商品与服务信息,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而言所具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994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文简称《广告法》)并开始施行,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与此同时,受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的推动影响,我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环境等也出现巨大变化,在该社会背景下,广告活动主体与经营方式等更是呈多样化发展态势。面对广告行业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广告法》所存在的不适应性越发凸显,无法有效应对各种新问题与新情况。2015年4月24日,我国对《广告法》进行修订,新《广告法》于当年的9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工作并未调整绝对化用语规定即在广告中仍禁止使用“国家级”、“最佳”、“最高”等这些绝对化用语,不过,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处罚则更为严厉,如《广告法》(1994年版)第39条规定此类行为会面临的处罚是:对相关责任人罚款,罚款金额为广告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现行《广告法》(2015年版)第57条调整了罚款额度,修改后的罚款额度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这就使得原《广告法》涉及这方面的处罚力度偏低问题获得有效解决。但即便如此,新《广告法》实施之后并未能完全杜绝此类用语的使用。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围绕现行《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条款的适用存在重大争议。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广告法》施行之后在规范各类广告活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获得有效保护、推进广告业实现健康发展与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但是现行的《广告法》第9条第3款全面禁止绝对化用语广告,该条款对经营者行为自由的深度干预与绝对化用语广告的社会危害性之间存在张力,进而在实践中引起了许多疑难案件,对于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认定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等系列问题都亟待分析与解决。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我国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法律规制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绝对化用语广告进行概述。首先,从与绝对化用语广告的相关概念入手,理解好广告和广告准则的概念及特征,绝对化用语广告的含义及特征,以及相关广告概念的辨析。其中,绝对化用语广告的特征包括相同性、关联性、排他性以及误导性等,这些都是区别于其他违法广告的显著特征。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一方面是我国绝对化用语广告法律规制的现状,即我国目前关于绝对化用语广告的立法情况,具体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地方性法规等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但目前这些规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绝对化用语广告的问题,存在着立法缺陷;另一方面则介绍了我国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对绝对化用语广告的界定不明确,具体行为规范不尽科学,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够清晰,对绝对化用语广告的监管缺乏合理的监管体系等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为提出相关措施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了国际上关于绝对化用语广告法律规制方面的立法实践,选择以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及日本作为比较研究对象,分析他们在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法律规制方面的先进经验;然后介绍了这些国家的立法实践对我国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包括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情形实施区分处罚,加强广告监督力度,提升行业自律性等。第四部分是针对以上对完善我国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法律规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针对以上问题,从绝对化用语广告的界定、行政处罚的力度、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责任体系和监管体系等方面为切入点,并根据绝对化用语广告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制定具体的完善措施,希望能强化对绝对化用语广告的管理,为完善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法律规制做出一些贡献。本文结合研究需要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及研究路径,通过整理国内外学者关于绝对化用语广告的研究和文献分析其基础理论,分析我国绝对化用语广告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再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法律规制模式和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绝对化用语广告的现状及我国广告活动监管的特点,来提出我国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法律规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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