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现象在经济市场上日渐活跃,在各行各业屡见不鲜。经营者集中可以带来经济效益,但也有可能带来限制、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会对可能产生限制、排除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即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救济。“皇冠宝石”规则也被称之为替代剥离救济方案,是一种资产剥离救济补充措施,以确保成功实现资产剥离。“皇冠宝石”规则具体是指在经营者集中的资产剥离救济中,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当事人在明确首选剥离方案的同时,还需提供备选剥离方案,一旦首选剥离方案失败,则需要实施备选剥离方案。2009年的三菱丽阳公司与璐彩特公司经营者集中案以及2013年的嘉能可公司与斯特拉塔公司经营者集中案是目前我国适用“皇冠宝石”规则仅有的两例执法案例。然而,直到2014年,商务部公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才首次将“皇冠宝石”规则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而这也是我国目前仅有的关于“皇冠宝石”规则的法律文件。欧盟和美国的“皇冠宝石”规则有着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丰富的执法实践,为其它国家和地区立法和执法工作提供了借鉴的蓝本,而我国“皇冠宝石”规则的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以及执法实践的不足无疑极大的增加了“皇冠宝石”规则在我国发展的难度。在立法层面,我国“皇冠宝石”规则启用条件的规定不明确以及“皇冠宝石”资产的范围界定不够清晰。我国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中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皇冠宝石”规则的启用条件为“首选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皇冠宝石”规则的启用条件,对“首选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进行界定就成为完善“皇冠宝石”规则启用条件的重点。“首选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具体可以从可售性风险、道德风险、稀缺性风险和贬值风险等四个方面综合考量。此外,“皇冠宝石”资产范围的界定,我国同样也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备选方案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我国应当明确“皇冠宝石”资产范围的界定,即对“备选方案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中的“更为严格”进行明确。界定“更为严格”首先需要对首选剥离资产和备选剥离资产的关系进行明确,是全新资产包关系,还是扩充资产包关系,其次需要对于界定“更为严格”中“严格”的边际进行明确,具体可以从备选剥离资产相对于首选剥离资产的竞争性标准、优质性标准、成活性标准和可售性标准等四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在执法层面,我国“皇冠宝石”规则的后续信息披露不足以及持续监督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皇冠宝石”规则的后续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持续监督机制。一方面,我国应当完善“皇冠宝石”规则的后续信息披露机制,可以从执法机构和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当事人两个层面着手,例如,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经营者集中的信息跟踪平台。另一方面,我国还应当完善“皇冠宝石”规则的持续监督机制,例如,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回访,并根据跟踪回访取得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发布回访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