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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可能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他被称为美国法律思想的伟大圣贤,其司法哲学思想至今仍然产生着巨大影响。霍姆斯当了将近五十年的法官,20年在美国最重要的州最高法院,29年在联邦最高法院。他写下了超过2000份的司法意见,在五十年的司法生涯中几乎涉及到州与联邦法律的所有方面。除此之外,他还留给我们一些大名鼎鼎的著述:在成为法官之前,他就完成了一部“美国法律史学上最伟大的书”——《普通法》,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著名格言。在成为法官多年后,霍姆斯发表了“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论文之一”——《法律的道路》,被视为其成熟的法理学表现。最后,我们还拥有一个世纪以来对其司法成就和法理学的评论,其中一部分只是简单地试图去理解霍姆斯说什么,更多的则是利用霍姆斯作为他们理论的跳板或陪衬。但要说到在霍姆斯的理论与实践视野中法官应当如何裁决案件,其思想的本质应如何理解,始终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论题,其观点遭受到空前的争论。他那些大量的著述如同一块开放得让人混淆不清的宽广领土,吸引了众多旅行家去探究,但他们却甚至连地图都无法取得一致。卡多佐在述及霍姆斯时宣称,“论题已经展开,接下来要做的只是发展和评论。”本文即试图在普通法的语境中,在分析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深层次解读霍姆斯的司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