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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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中严格意义上的类罪,而是将散见于刑法分则中的有关废物的犯罪集合而成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共同之处是: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不仅包括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还包括国家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了对固态、气态、液态废物的特定处置行为,致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且多为单位;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但是不包括直接故意。这类犯罪总共包含了四个个罪名,分别是:走私废物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以及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废物犯罪中各罪名间联系性强,就这些具体个罪而言,既要把握其统一性与差异性,还要处理好它们相互之间的竞合关系。  我国废物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犯罪对象不协调、既遂标准不统一、法定刑设置不均衡、走私废物罪后续立法缺失以及整体的立法趋势、理念较落后等问题。因此应当统一将“废物”作为犯罪对象,囊括固、气、液三态;统一废物犯罪既遂类型的危险犯设置;平衡个罪间法定刑配置,尤其是走私废物罪法定刑配置的优化以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格划分的优化;用非法处置入境的废物罪代替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以弥补走私废物罪的后续立法缺失;改变废物的粗放式进口和处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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