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给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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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其实质是因为债务人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履行,侵害了债权人固有利益。这部分的利益损失引致债权人可就合同法上的不完全履行和侵权行为法上要求债务人承担截然不同的责任。加害给付带来的责任交叉凸显了传统民事责任二分法的不足,也给实践中对债权人进行救济带来了困难。我国《民法总则》第186条、《合同法》第122条均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作出了规定,从而成为实践中处理加害给付问题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在加害给付领域,这一法条的规定和适用并不能实现对债权人受损权益的周全救济。究其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有长期以来对加害给付这一制度认识的偏差。因此,厘清概念和完善制度成为准确处理加害给付问题的两个关键点。本文试图通过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类型化研究等方法,在搜集、分析国内外关于加害给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加害给付的概念和处理机制进行分析。首先,本文以加害给付的缘起为引,通过与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的加害给付概念进行比较,结合我国违约状态理论,对加害给付的边界进行明确,并从特征、构成要件、类型化等角度入手,给出作者关于加害给付这一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其次,以责任承担角度出发,剖析加害给付责任究竟要适用责任竞合理论又或者是责任聚合理论。作者认为,在处理加害给付责任承担问题时,应当从救济的目的出发,将在加害给付中受损害的利益予以全部考虑,区分固有利益、履行利益而分别适用责任竞合和责任聚合,也即采取一种融合的手段来对债权人受损的利益进行救济,实现对债权人的全面保护。最后,在借鉴中外关于加害给付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当前加害给付制度立法的不足以及运用《合同法》第122条处理加害给付问题的弊端,从制度和立法两个层面提出我国完善加害给付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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