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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中有的句式具有可逆性,例如“红纸包喜糖”、“喜糖包红纸”。本文在对这种可逆句式研究的基础上,用“的”字分别提取句式中多系动词的各个论元成分,发现“VP 的”结构的转指具有不对称性。例如,用“的”字分别提取“红纸包喜糖”和“喜糖包红纸”中的论元成分,得到“包喜糖的(红纸)”、“红纸包的(喜糖)”、“包红纸的(喜糖)”、“*喜糖包的(红纸)”,只有“*喜糖包的”不具有转指功能。沈家煊(1999)认为“的”字结构的转指现象可以用“认知框架”来解释。如,听到或看到“开车的”,根据“施事一动作一受事”这个认知框架可推知指的是施事“人”,而不是时间,地点或方式。但是“认知框架”说并不能解释为什么“动作”(包)、“工具”(红纸)、“受事”(喜糖)在同一认知框架内,“包喜糖的”可以转指工具“红纸”,“红纸包的”和“包红纸的”可以转指受事“喜糖”,而“*喜糖包的”就不可以转指“红纸”。沈阳(2003)修改了朱德熙(1978、1983)的“主宾提取规则”而重新定义为“‘VP 的’成分提取规则”,即“所有与‘VP 的’中动词或名词具有论旨关系的成分都是被指派的论元;所有论元成分都可能以不同形式被提取而构成‘VP 的’转指结构”。“‘VP 的’成分提取规则”只提出了论元成分被提取的“可能”性,并没有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什么论元成分一定可以被提取而什么论元一定不可以被提取。如,为什么“红纸”和“喜糖”都是动词“包”的论元成分,而有时可以被提取,有时则不可以? 本文通过考察发现制约“VP 的”转指的因素除了认知框架、论元结构以外,还有题元等级在起作用。受事充当宾语的能力强于工具,所以当受事位于主语位置时,宾语位置上的工具就不能被提取,这种充当宾语的能力我们可以用“>”来标明,位于“>”左端的题元角色充当宾语的能力比位于“>”右端的题元角色充当宾语的能力强,即受事>工具。由此我们通过对施事、受事、工具、处所、结果、对象等六种基本题元角色的考察建立三个题元等级: (1)受事>对象>工具>处所 (2)结果>工具>处所 (3)受事>施事>处所 当“>”两端的题元角色以“NP1VNP2”的形式共现时,“>”左端的题元角色充当主语,“>”右端的题元角色就不能被提取,此时“NP1V 的”不具有转指“NP2”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