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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合并制度对于提高诉讼经济、避免出现矛盾判决、保护当事人诉权、树立司法权威有着重大意义,作为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一个基本问题,很多大陆法国家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成熟的理论体系,并极大认可这一制度设计的优势。反观我国,尽管我国立法已经确立了诉的合并制度,如共同诉讼,但是对诉的合并制度研究仍然非常薄弱,且较多集中在诉的主观合并,对诉的客观合并研究存在缺失,这易引发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时的程序混乱,而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作为诉的客观合并制度中的一种尤为如此。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向法院同时提出有先后顺位的多个诉,当第一顺位的诉讼无理由时,请求法院对后顺位诉讼进行判决的诉。随着社会发展、诉讼复杂程度的加深以及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解决因事实、证据以及对法律效果判断的不确定等情形下具有的优势,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纳入我国诉讼体系,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十分必要。本文将从司法案例出发,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同时对国外相关理论进行考察研究,在分析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相关诉讼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借鉴国外优秀理论成果和经验,对我国确认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以及构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审判模式提出一些想法。本文基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这个中心命题依次展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自身生活和实习经历以及公开裁判文书的检索结果,对司法实践中处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做法进行总结,分析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使用率低的原因,进而阐述我国引入确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式,研究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关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理论成果与实践操作。第三部分,基于诉的要素理论、诉讼标的理论阐述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内涵,重点对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基于诉讼标的理论,区别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与单纯合并之诉、选择合并之诉的不同,论述我国确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意义。第四部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审理规则确立前需要厘清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诉讼请求、诉、诉讼标的内涵的界定,对诉讼请求的合并和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区分,鼓励从立法上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进行规定。第五部分,构建我国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制度框架。主要论述起诉前审查、一审中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的审理规则、二审中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的审理规则、诉讼费缴纳问题及如何确定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胜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