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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讨论违损害赔偿范围,分成四章,每章主要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导论部分,通过简单论述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性与意义,从而引入本文论题的讨论。第一章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之概述,比较简单明晰的论述了违约赔偿范围的概念及意义,并在比较法层面上对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法国与德国两个国家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美国两国的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做法,在本章结尾部分进行了两点比较,主要体现了这些国家对于可预见性的态度。第二章确定违约损赔偿范围的前提——损害,即由于合同主体中行为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该等损害,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复杂多样,对受害一方进行救济时,首要的问题是确定损害。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确定违约损害,通过其特征——确定性、因违约性造成的损害及受害者和其他因素的讨论,确定了违约损害是什么。然后对确定下来的违约损害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为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履行利益损害与信赖利益损害等。第三章较为全面的论述了全面赔偿原则及对这一全面赔偿原则从不同角度进行限制的若干规则及其应用情况。全面赔偿原则对受害人进行了充分的救济,实际损失全部赔偿,可得利益也需要赔偿,还有其他损失的,仍需赔偿。然而这种做法不可谓之完美,其不足之处在于使已经失去平衡的状态又可能偏向另一方,即存在矫枉过正之嫌,为平衡合同主体之间利益状态,不使其利益过于失衡,同时也是为了合同正义、维护交易秩序,所以需要对其进行限制。通过引入可预见性规则,此外,又论述了当事人之间的对违约损害范围的自行约定的限制,合同主体之间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的规则和减轻损失规则,通过这些限制,全面赔偿原则得到合理的限制,能够在大部分情况下起作用,最终使损害与赔偿相适宜。对于少数例外的情形,则可以个案裁判。第四章全面分析损害赔偿的几种具体情况,这是文章的核心与关键,理论与实务对此都很重视,与当事人利益更是切身相关。因此,应当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充分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非财产损失。期待利益、可得利益与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问题等进行具体论述,在前文总体论述基础之上,结合实例进一步分析违约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最后谈到了因违约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由于主流意见多采否定态度,笔者采取与时俱进的视角,主张有限的违约所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算作是本文的一个亮点。文章最后是对全文的总结,认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介于违约所生损害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损害赔偿的范围甚至当事人约定的准损害赔偿的范围之间的一个不规则的损害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