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集资的问题,一直是我国金融管理中面临的一大难题。特别是集资诈骗罪,随着市场的繁荣,集资诈骗的手段呈现出多样化和不断升级的特点,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吴英案”“曾成杰案”等案件的曝光,使得集资诈骗罪再次成为了社会热议的一个话题。我国民间融资活动兴起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然而,由于集资诈骗罪在“诈骗方法”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存在偏差,导致对民间集资活动的打击范围过宽,恶化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在该罪以往的研究当中,多数学者是从刑法规范学的角度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而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对该罪打击力度过大的问题,主要结合金融领域的独特性,从刑法实质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限制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范围。首先,要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刑事推定过程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次,笔者认为可以将社会领域区分为生活领域、专业领域以及投机领域,在这三个领域中“诈骗方法”的认定标准应当越来越严格;最后,除了实体上的严格把握,可以优先适用民事程序来限制对该罪的适用。另外,本文认为对集资诈骗罪应当废除死刑,并对废除死刑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