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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能有效解决纠纷冲突,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研究、探索、挖掘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对犯罪的处理方式,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其价值将日益凸显。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制的一个创举,近几年才开始在我国进行探索和尝试。2013年1月1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刑事和解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理论界和各级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仍未形成共识,突出表现在理论上对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诉辨交易、刑事案件私了、恢复性司法等认识不清,实践中对上述问题不好把握,迫切需要对上述概念加以厘清。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是否也能够焕发生机,必须从文化传统、司法理念、现实需要等诸要素中,寻找其存在并适用的理论基础,并以此推动刑事和解的实践。肥城市法院自2004年起,着眼于恢复性司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开始探索实行刑事和解制度。肥城市法院自2009年至2013共审结刑事案件1782件,适用刑事和解案件466件,刑事和解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取得了独特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但刑事和解制度无论从理论、实践还是社会公众反映来看,仍存在不少缺陷。建立社会主义刑事和解制度要坚持以和谐社会为目标,树立被害人、被告人和社会利益平衡理念和恢复关系理念,重新反思刑罚功能,有效界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畴,科学设计刑事和解的操作程序。在刑事和解制度的整体结构中,侦查阶段应当为刑事和解在审判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开展奠定基础,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酌定不起诉、暂缓起诉制度实现在一般性案件刑事和解上大有作为。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处理犯罪的一种新的司法模式引入中国,要充分考虑中国的现实国情,在实践中必须有序扎实地推进,才能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