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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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从校园民事责任的概念、性质详细阐述了校园民事责任概论,对校园民事责任的概念加以明确,校园民事责任是指学校(包括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场所)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学生、受托的幼儿(以下均简称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受到侵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对于校园民事责任的性质则是通过对几种学说的列举和分析,得出校园民事责任的性质应按照法定教育、管理说的观点,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而非一般的民事关系。这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如果学校没有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义务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学校如果已经尽到法定义务,则可以免除其责任。从而否定了监护关系说和委托代理说的观点。第二部分是校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该部分先从归责原则的基本类型说起,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中,应当有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类型,在这个基础上,以公平原则为补充。而且,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这两种类型中,过错责任是主体,无过错责任的适用的范围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引出我国对校园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得出关于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作为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妥的意见。第三部分是校园民事责任之构成内容,当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从三要件说的构成,论述了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之构成内容包括损害事实的发生、学校有过错、学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发生部分包括受害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特定性、损害地点的特定性、损害时间的特定性、损害因素的构成,损害因素的构成又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况:学校的校舍、教学设备等资产存有安全隐患及质量问题、学校未建立或落实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时失职、学校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失当。第四部分是学校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民事责任之承担,包括以下三种责任承担:非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各方存在混合过错的,应否判决学校与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部分是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列举了一些发生的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第六部分是余论,从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救济制度,到提出了确立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否对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区别对待以及按受害学生的年龄来区分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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