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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这一概念,顾名思义,就是监督主体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其具体涵义,随着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不同而变化,我们探讨的是人大个案监督。根据对监督主体的理解范围,人大个案监督又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大个案监督,是与严格意义上的人大监督权相对应的;人大监督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对于狭义的人大个案监督,因监督对象的不同,又有多种解释。本文中所主张的,狭义的人大个案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典型的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或者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督手段,推动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纠正,并对违法、违纪人员依法处理的制度。本文旨在论证人大“个案监督”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现实需要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对“个案监督”制度和程序进行构建和设计。本论文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个案监督的问题,对个案监督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介绍了对个案监督的两种不同观点,即主张个案监督的观点和反对个案监督的观点,并表明作者支持人大个案监督。第二部分:论证分析人大个案监督的理论基础和理论依据、宪法和法律依据,阐明作者支持人大个案监督的理由,进而分析了人大个案监督的作用。第三部分:分析了人大个案监督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如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个案监督与司法体制内部监督、个案监督与检察监督、人大个案监督与党委政法委个案监督、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个案监督)等。第四部分:在前几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宪政体制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人大个案监督制度和程序进行构建和设计;首先分析了人大个案监督应坚持的一些原则,进而分析了人大个案监督案件的范围和来源,最后,再对人大个案监督的机构和程序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