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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罚则是指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没有问题,但是企业在依法登记成立之前招用劳动者而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却没有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不应该支付,因为企业在登记成立之前尚未成立,不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应该认定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而应该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实践中争议也很大,司法机关甚至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另外,如果因劳动者过错如本文案例中朱导拒绝签订等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也应该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而适用双倍工资罚则,这在实践中争议也很大,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 本文以一起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引子,在引出本文的核心问题之后进行展开论述。在明确设立中企业、设立中企业用工、双倍工资罚则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之后,对实践中处理上述争议的各种做法进行评析,进而对我国设立中企业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以及因劳动者过错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试图在对造成上述争议的原因进行粗浅分析之后,提出未来完善立法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