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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刑法解释学研究中,出现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然其争论过程中存在概念适用混乱、误读对方观点的问题,令旁观者难以参透这场学派争论的实质。这场争论起源于实质解释论者对形式解释论者的批评,在这一阶段,形式解释论被理解为法条机械主义,以及对西方解释学语境下主观说发展的延续。因此,西方解释学领域的学派发展和理论演化成为实质解释论者有力的论证武器。随着争论的深入与形式解释论者开始的理论反击,二者的对立被固定在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之争、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的价值选择之争两个维度之上。当把“解释”与“判断”这两个概念相等同时,学界倾向于将这场对立的实质归为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争论。但是,该部分学者仅仅关注到了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对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构建的不同,没有看到其实质也是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价值取向选择的争论,而这才是两个解释立场对立的核心。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选择是这场争论产生的直接原因,其背后机理则是中西方司法观念中对刑法功能认识的差异。实质解释论的观点存在逻辑与根本立场上的双重缺陷。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形式解释论的基本立场。为了形式解释论与现代法治的实现,我们有必要改良当下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同时注意平衡形式解释与中国传统的正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