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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使得权利逐渐成为市场经济思考的主流价值之一,同时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政府职能也正发生着相应转变,行政色彩不断淡化,更加倾向于协商机制的引入,公共政策承托的政府治理目标在协商中更加具体、明晰,推动政府行政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更有效率、效果也更好。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特点各有不同。传统的“上行下达”式的行政治理模式,使得政策执行过程往往呈现硬性贯彻状态,会使政策落实存在一些障碍,实际效果并不好。在中国现有治理结构下,特别是农村实行选举制度后,通过协商来落实政策,实现乡村自治,更加符合实际,使得政策目标执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适应了大集权化体制向多元化市场经济迈进的需要。行政合同在基层管理目标政治“转向”中,具有独特的优点——协商。1行政合同的独特性在于将协商以合同方式融进行政治理中,将权利框架内的协商作为行政治理的一种方式,以独特的优势使我国的基层管理目标能够得到更好的、更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方式实现。本文着意在两个方面进行诠释:一方面,实现“新认知”。基层管理目标制定后,关键是落实。本文力图在法律路径中找到一条有效落实的法律途径,开拓一条更加切实有效的认知新路。另一方面,进行“新实践”。这种模式实践领域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只不过它是零星的、初步的、不成体系的,通过实践可以看出通过行政合同的优势和长处,有力促进了基层管理目标的实现,进而明确了形成一个完备、规范、广泛应用的实践模式的价值所在。本文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从当前中央政府行政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入手,通过分析中国政府传统管理体制的困境,观察吉林省及其他地方的实践探索,引入行政合同通过协商进行治理的可能。第一部分具体分析在基层治理过程中适用行政合同的可行性,通过阐释行政合同在解决现行政府管理体制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所具有独特的优点,重点分析了行政合同结构上优势,揭示出协商手段是行政合同实现基层治理目标的核心环节。第二部分借鉴法德英美等国经验,结合我国在基层的实践探索,创设我国行政合同在基层治理适用过程中的协商程序,辅以运行中的保障机制使充分协商得以实现,推动政府现行管理体制对协商的关注。第三部分具体分析目前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现状,通过行政救济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健全,对救济渠道进一步加以完善。推动基层管理目标有效实现已越来越受到各界重视,实践中也在探索着各种方法。以行政合同手段通过协商进行治理,虽然在理论界未见更多深入研究,但在实践中已有应用。历史证明,对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极大的理论很多都是从实践产生的,通过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方式得到发展和应用,以期这样的一种探索和尝试,能够为我国基层管理目标实现提供一种创新性的有益探索,使各项好的公共政策都能得以落实,以真正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