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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是股东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股东会提案进行民主投票的主要表决机制,在推进公司股东统一经营管理决策、鼓励金融资本融通、促进市场经济效率方面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大股东也可能滥用资本多数决利用多数表决权来操纵表决结果,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现象在境外被定义为“股东压迫”,既存在于我国股权分置阶段,也存在于股权分置改革后推行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中,对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形成了挑战。为此,各界学者展开了大量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研究,一方面,管理学研究的内容涵盖了从章程修订、收购兼并、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和表决权限制制度等多个方面,对约束大股东实施压迫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往往在实践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受到法律环境的制约和大股东控制权地位的影响。目前,我国着力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以之作为提升中小股东话语权的主要手段,但尚不足以制约大股东变相掣肘类别表决。另一方面,法学研究分别从公司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表现形式,以及司法实践的不同角度,对法律提供救济保护的实践效果进行了充分讨论,强调司法者在自由裁量过程中会避免对公司内部事务形成过度的干预,这将导致法律手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与此同时,管理学和法学的研究深度都普遍受到学科范围的限制,难以形成有机的结合来全方位地、有针对性地解析“股东压迫”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借鉴各界的学术研究成果,将有利于我国在进一步完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过程中获得一些启示。综上所述,关于股东决策权失衡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研究挖潜空间,在深入推进相关研究工作之前,有必要对现有的各类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形成清晰、全面的认识。本文根据海内外丰富的定性研究成果,通过仔细甄别不同解决途径在治理股东压迫问题上的积极影响和不利条件,提炼出解题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以巩固积极影响、消除不利条件为目标,引入了表决权限制作为配套制度,并通过探析表决权限制幅度的逻辑线索来讨论约束标准,提出了引入投资人的因素来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设想,并在类别表决中进一步聚焦了表决权限制的适用范围。本文通过构建约束函数来推进表决权限制的量化研究,提炼出参考指标来对实证结果进行测量,并采用强制方式将大股东的表决权调整到约束函数扭转表决结果的效力范围之内,使类别中小股东在满足一定的股权结构条件下一定有机会扭转表决结果,避免类别大股东的超额表决权挣脱约束函数的调整能力范围。本文通过采集上海证券交易所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中的实证数据对约束方法加以检验,取得了理想的实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