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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认缴制在我国开始运行,公司认缴资本制下的公司风险规制在我国的发展还不够完善。认缴制是我国经济前进的大趋势,同时也是公司制度时代性的要求,更是繁荣市场经济的创新之举。可以确定的说,该项制度对于公司发展来说是十分有利的,特别是现在我国的公司现状,然而,相较于那些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较健全的国家而言,我国目前的认缴制确立,在制度上还有一定程度的完善空间,这就是本课题着重探讨的问题,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下更好的去规避由此给公司、公司股东、公司的债权人等的法律风险?如在认缴制下如何保障公司的发展,公司认缴制改革后如何更新信息的披露制度、完善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体制、对市场当事人的行为监督体制等等。让这些制度在相对合理性的框架之下,形成一个相互匹配、相互运作、相互推动的完备体系。资本的认缴转变了政府职权、投资的情绪被激励、营销环境得到了优化、经济发展得到了促进。可是,就目前的公司法律体制能否与认缴制相互配套?所以,2013年的《公司法》进行的部分修改,是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所在,文章从认缴制的特质研究,提出了认缴制下可能存在公司运营风险、债权人利益保障的风险、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风险,例如监管难、信用低下以及对公司保护力度加大等问题,换言之,当下市场的环境状况,如何去应对认缴制预存的弊端,达到立法者们规划的预期目标,在当前社会的大变革之中彰显至关重要的效用,避免认缴资本下的“羊群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