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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错案追究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不合理的责任认定标准及制度设计所引发的现实弊端日渐凸显,学术界对其存废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错案追究制度作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其法律依据目前仅限于各地方及各法院内部的规定。可见该制度虽然到目前为止适用的时间很长,范围也很广泛,但仍未有统一的规范正式的将其确定下来。那么,现在这一制度的前路在何方呢?是通过一定努力的完善将其最终统一确立,还是予以放弃,选择另外更加科学的制度呢?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错案追究制度的具体问题出发,深入从内部责任标准和外部程序出发探讨错案追究制度问题所在,进而探讨错案追究制度的前路选择——废除错案追究,重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一、错案追究制度的基本问题 这一部分主要对错案追究制度的产生、内涵及其性质进行了阐述。为了规范法官行为防止司法腐败,同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错案追究制孕育而生。错案追究制度就是一种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由于法官主要事实认定失实或法律定性不当,导致裁判结果错误,而据此追究法官责任的制度。就性质而言,错案追究制度属于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其与法官惩戒制度一样,是我国对法官权利的行使进行控制的一种方式。 二、错案追究制实施过程中突显的问题 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由于各地法院设立的错案追究标准不科学以及制度设计混乱,错案追究制度产生了一系列与设立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其自身的不完善性和标准的不确定性而给法官带来了巨大的审判风险,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官为降低风险而互相推委、以调为主、刻意和后一诉讼阶段上的办案人员的”沟通”、动辄将案件提交审委会等情况;其次,错案追究制度作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其责任形式、追究程序行政化程度严重;其三,审判者自断其案,错案追究制缺乏相应监督机制;其四,错案追究制法律依据制定主体众多,效力层次低,规范混乱不统一;其五,责任自负的归责原则与审判主体矛盾,实践困难。上述问题,引起学术界强烈争议,存废之争此起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