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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征集是指适格的征集人按照法定的程序,主动向公司的股东发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劝诱,以获得其委托授权的行为。表决权征集制度有助于刺激股东积极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完善公司的治理;同时,表决权征集制度还有助于完善外部控制权市场、形成对公司管理层的间接约束。征集行为可以分为私下征集和公开征集。私下征集由于不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各国立法一般主张对其豁免、不予限制;而公开征集相当于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立法如不进行规范则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为了充分利用其功能价值,防止违法征集,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积极立法对表决权征集进行规范。而反观我国,由于立法的缺失,面对近年来市场上不断涌现的表决权征集活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这样的情况直接导致了市场上征集行为的严重混乱、表决权征集制度难以在我国市场上发挥其制度功能。因此,本文旨在介绍表决权征集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其他国家对表决权征集的立法规范和监管,进而对我国引入和完善表决权征集制度提出建议。本文正文分为:表决权征集制度概述、表决权征集人的限制、表决权征集行为的规范、征集人对表决权的代理行使、表决权征集行为的监管以及关于我国构建和完善表决权征集制度的建议六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概述主要介绍了表决权征集的概念和历史起源。同时,区分了代理投票制度和表决权征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本文写作对象的内涵。第二部分表决权征集人的限制,考察了美日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探讨了征集人的范围和资格限制。第三部分表决权征集行为的规范,主要针对信息披露、征集之表决权的数量限制以及对有偿收购委托书的禁止这三个主要问题进行写作。就信息披露而言,围绕美国法关于信息披露的完善规定进行介绍;就数量限制而言,分析了立法政策之考量;而就有偿收购委托书而言,主张立法严格禁止。第四部分征集人对表决权的代理行使,主要围绕征集人不得越权行使表决权、征集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和是否允许股东撤销委托授权进行写作。主张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载明的事项和态度进行表决、禁止“一揽子授权”、允许股东撤销委托但特殊情况除外。第五部分表决权征集行为的监管探讨了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政策取向、介绍了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第六部分关于我国构建和完善表决权征集制度的建议则是结合前文的分析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构建和完善表决权征集制度的政策取向,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