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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犯罪的立法起步是比较晚,破产犯罪的体系也是相对的不够完善,对于惩治有关经济犯罪,手段不够严厉。随着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公司、企业之间通过虚假破产等行为进行逃债,在此基础上,我国《刑法》第162条之二规定了虚假破产罪,该罪名的规定对于这些进行虚假破产的行为的制裁建立了法律基础,从法律上更大程度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违反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达到虚假破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者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方式,制造虚假破产的假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该罪是我国破产犯罪的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我国破产犯罪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犯罪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中,立法已经相当完备在大多数域外国家,对于虚假破产一般都是规定为破产欺诈罪,这与我国的虚假破产罪的规定有着不同。第一部分:首先通过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背景进行研究,得出有关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进程、以及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于破产犯罪的立法观点的改变,以此来说明虚假破产罪的必要性和立法基础。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对虚假破产罪进行了全方面的分析与研究,通过对我国虚假破产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等犯罪构成的研究,在综合分析了他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且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引用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中对于虚假破产行为的相关规定,例如德国法中将虚假破产的行为统一规定在破产罪中,日本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将虚假破产的行为规定为破产欺诈罪。在此基础上通过将域外一些国家对虚假破产行为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虚假破产罪进行对比,得出我国的虚假破产罪有着一定的缺陷与不足。第四部分:对虚假破产罪进行全方面的研究,包括什么样的虚假破产行为构成犯罪,何时又不构成本罪的情况;虚假破产罪的犯罪时间的认定,以及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相似罪名进行比较,对虚假破产罪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第五部分:笔者提出我国虚假破产罪的立法的缺失之处,包括没有临界期,过失是否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等,并在对域外有关国家虚假破产行为的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原则,提出的如何对虚假破产罪进行完善。第六部分:这一部分是对全文进行了整体的总结,说明我国虚假破产罪是具有积极意思,但是该罪的法律规定的周延相对较小,还需要通过后续的立法来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