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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问题复杂而严峻,对水污染治理提出有效方案迫在眉睫,无锡蓝藻事件作为一个导火索,推动了河长制的诞生,其后全国多地纷纷效仿,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7年《水污染防治法》中正式加入了河长制。由于河长制是一项实践先行的制度,其初始并未受到理论界的关注,尽管随着近几年河长制的发展,理论界对其关注开始增多,但仍然未能建立一个完善的理论模式,导致河长制在实践中缺乏理论的指导,往往只能通过实践经验“一事一议”,极易形成一种混乱的状态,尽管不同河湖需要因地制宜制定适宜方案,但水环境是一个整体,如果同一流域管理部门在管理制度上大相径庭,则会对整体水环境的保护产生不利。因此,在河长制的起步阶段,需要构建基础的理论体系,指导其在实践中的方向。在实践当中,河长制缺乏制度细节和保障机制,这导致在管理中,河长缺乏法定管理职权,在出现问题时难以进行责任追究,权责的不明确阻碍着河长制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试图构建河长制的模式化理论基础,通过对北京市、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西安市、湖南省娄底市、福建省大田县、湖北省、黑龙江省大庆市、浙江省绍兴市的实证分析,明确河长制的制度定位与特点,然后对我国河长制中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价值分析。首先通过对上述九个较为典型的创新例子的实证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的河长制是党政领导负责的协调治理模式,因此在明确河长制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其核心是构建不同河长之间、河长与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并且为了保障河长制的有序运行,还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问责机制等保障机制。在河长的权力和责任范围方面,明确了河长的权力有:对管辖区域制定河湖管理方案的权力、对下级职能部门和下级河长进行协调分工的权力、对河湖管理相关事项的监督权、对河湖管理事项的有关人员实施奖励与处罚的权力、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的权力。河长的责任范围主要是: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在监督与问责机制方面。主要有考核评价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河长制的考核评价机制是将河湖治理效果与党政领导的升迁、政绩、利益挂钩,给予官员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内在动力,并在此机制中创新性的运用了“保证金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公众监督机制主要有民间河长制、公益诉讼制度和舆论监督机制。总之,河长制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中的一项创新性制度措施,并且正处于初始阶段,需要不断的在实践和理论中探索与改进,其环境法理论内涵值得更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本文对河长制理论基础的构建仅是初步性的探索,望能为河长制发展贡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