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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同时,也对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及制度带来巨大冲击。电子商务独具的特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遇到诸多困境。网络的虚拟性和电子商务的远程性给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实现带来了阻碍,加之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时有发生,使消费者的信息缺失更加严重。网络技术的发展也给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带来了种种威胁。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交易双方的背对背性使消费者退换货权的意义凸显,然而电子商务的远程性却给消费者退换货权的实现造成了许多现实障碍。责任承担者的难以确定,纠纷管辖原则的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负担及司法程序的复杂又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顺利实现。为解决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之种种难题,应该从法律制度构建上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制。首先,应该加强电子商务中网络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和资格认证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防范;其次,充分、真实的信息披露是改善电子商务消费者不利境地的重要途径,应强化网络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网站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信息披露的方式和程度作出合理安排,同时应注重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信息披露义务;再次,合理科学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对于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做出合理安排。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我国具体情,构建冷却期制度,确保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应采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同时尊重消费者的意志自由,允许交易双方协议管辖,而对于网络侵权纠纷,可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同时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有限制的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并且出于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举证困难考虑,应当将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电子商务中的消费纠纷上来。此外,我国应尝试建立在线投诉中心,引入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以便高效快捷的处理电子商务中的消费纠纷,使消费者寻求救济的途径更广,成本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