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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传统竞争形态在互联网领域内更弦易辙,催生出全新的行为样态,引起了学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视频广告屏蔽纠纷是互联网新型竞争形态的典型之一,因其并不属于现行竞争法律中的列举规定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只能适用竞争法律的一般条款作为行为规制依据。然而,笔者通过仔细阅读视频广告屏蔽纠纷裁判文书,发现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法院裁判认为广告屏蔽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法院通常采取了一种过度保护经营者的裁判理念及淡化竞争者、消费者利益诉求的裁判路径,主要表现为将经营者利益解释为“准财产性权利”,并以该等权益受损为出发点论证广告屏蔽行为的不正当性,同时法院在裁判说理部分并没有过多地论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或是对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仅仅停留于附属地位的考量。这种审理思路并没有在平等的市场主体,即经营者、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达致一种平衡保护的状态,有违于现代竞争法的三重保护目标,并与互联网鼓励竞争和技术创新的政策取向背道而驰。
改革之道在于本源。规制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纠纷也应回归竞争秩序、竞争规则创设之初所型构的具有一般性的本源性判断。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试图从广告屏蔽的基本样态出发,梳理此类纠纷司法裁判中的裁判关键词以及类案不同判的审理思路,分析司法实践中利益保护失衡的裁判理念及裁判路径以及其中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而揭示利益保护失衡之矫正的现实需求,最后以现代竞争法的三重保护目标为基点,构建利益平衡保护的理论框架,并以此理论框架为参照,对快进广告行为的正当与否重新进行探讨。
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正文包含以下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广告屏蔽纠纷的基本解读,阐述了广告屏蔽纠纷的起源、屏蔽行为类型及其表现形式,并针对学界中对该等行为的法律定性争议进行了讨论。
第二部分为司法裁判分析。本文以网络视频的片前广告屏蔽纠纷为研究对象,从现有司法裁判中的关键词展开说明此类案件的主流裁判路径,并对最近发生的类案不同判的广告屏蔽纠纷进行了比较分析,试图从中发现裁判差异的缘由。
第三部分为广告屏蔽纠纷中存在的利益保护失衡误区,主要论述了司法实践中过度保护经营者的裁判理念、淡化竞争者及消费者利益诉求的裁判路径以及对商业道德的解读偏差,并从利益衡量不均衡、不正当竞争规制范围不周延的角度论证了上述裁判理念及路径存在的现实困境以及进行利益平衡保护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为裁判经验借鉴,通过对德国、美国的广告屏蔽判例研究,比较分析国外判例与我国司法裁判的裁判理念差异、裁判路径差异以及对待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司法态度差异,以期对我国广告屏蔽纠纷中的利益平衡理念与裁判方法有所启发。
第五部分为广告屏蔽纠纷中的失衡矫正思路。这一部分首先说明了利益平衡保护的现实需求,然后从现代竞争法的保护主体、保护客体、保护方法三个角度构建了利益平衡保护的理论框架,并以此为参照架构了广告屏蔽纠纷中利益平衡保护的模型,对快进广告行为合法性重新进行了探讨。
改革之道在于本源。规制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纠纷也应回归竞争秩序、竞争规则创设之初所型构的具有一般性的本源性判断。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试图从广告屏蔽的基本样态出发,梳理此类纠纷司法裁判中的裁判关键词以及类案不同判的审理思路,分析司法实践中利益保护失衡的裁判理念及裁判路径以及其中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而揭示利益保护失衡之矫正的现实需求,最后以现代竞争法的三重保护目标为基点,构建利益平衡保护的理论框架,并以此理论框架为参照,对快进广告行为的正当与否重新进行探讨。
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正文包含以下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广告屏蔽纠纷的基本解读,阐述了广告屏蔽纠纷的起源、屏蔽行为类型及其表现形式,并针对学界中对该等行为的法律定性争议进行了讨论。
第二部分为司法裁判分析。本文以网络视频的片前广告屏蔽纠纷为研究对象,从现有司法裁判中的关键词展开说明此类案件的主流裁判路径,并对最近发生的类案不同判的广告屏蔽纠纷进行了比较分析,试图从中发现裁判差异的缘由。
第三部分为广告屏蔽纠纷中存在的利益保护失衡误区,主要论述了司法实践中过度保护经营者的裁判理念、淡化竞争者及消费者利益诉求的裁判路径以及对商业道德的解读偏差,并从利益衡量不均衡、不正当竞争规制范围不周延的角度论证了上述裁判理念及路径存在的现实困境以及进行利益平衡保护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为裁判经验借鉴,通过对德国、美国的广告屏蔽判例研究,比较分析国外判例与我国司法裁判的裁判理念差异、裁判路径差异以及对待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司法态度差异,以期对我国广告屏蔽纠纷中的利益平衡理念与裁判方法有所启发。
第五部分为广告屏蔽纠纷中的失衡矫正思路。这一部分首先说明了利益平衡保护的现实需求,然后从现代竞争法的保护主体、保护客体、保护方法三个角度构建了利益平衡保护的理论框架,并以此为参照架构了广告屏蔽纠纷中利益平衡保护的模型,对快进广告行为合法性重新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