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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我国的股权激励开始飞速发展。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企实施股权激励受到严格的政策约束,因此与民营企业相比,国企股权激励发展相对缓慢。随着国企改革不断深化,越来越多国企试图通过股权激励推动自身发展,同时限制性股票是当前市场主流的股权激励模式,因此,许多国企更加注重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实施。但是,当前我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国企数量较少,因此其激励效果存疑。本文选取通信设备行业国有上市企业——光迅科技连续实施的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两次方案的要素设计及激励效果,试图探究国企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是否具备有效性以及如何设计方案要素能够促进其有效性。文中首先对限制性股票的国内外文献、基础理论与作用机制进行梳理;其次介绍了我国国有上市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概况;再次,对典型案例光迅科技的公司概况进行阐述,从内外部两个角度分析方案实施动因,并在两次方案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流程的基础上,从要素角度着重分析了光迅科技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设置的合理性;随后,从短期与长期两个方面分析光迅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有效性,利用事件研究法分析短期市场效应、利用财务指标法和经济增加值法分析长期财务绩效,同时补充分析其他非财务影响,完善长期效应研究。本文通过以上的分析,最终得出:第一,光迅科技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在满足严格的政策规定下,适应企业自身情况,整体设计严谨而合理,尤其是在业绩考核指标的选取、有效期选择等方面,但其方案中也存在部分指标数值设计不够完善,合理的方案要素设计能够提升方案的有效性,而不够完善的设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激励效果。第二,由于股权激励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国企改革不断深化,光迅科技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对短期市场绩效均产生显著的正向作用,并且由于第一次方案的成功经验,第二次正向效应比第一次更加显著。第三,从长期来看,两次限制性股票方案促进光迅科技财务指标、经济增加值以及研发能力、人才留存与吸引水平、投资效率等多方面不断提升,因此,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对于长期效应具有积极作用。通过以上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提高国企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激励效应,不仅需要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需要国企自身不断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建立监督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要素的设置,并可尝试实行复合型股权激励模式,通过组合其他模式,提升限制性股票方案的激励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