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运输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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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型犯罪是以行为方式归类的一类犯罪,在中外刑法中都有规定。但是理论界对该犯罪系统研究甚少,这种现状导致司法和实践操作的不一致。本文努力尝试较系统地阐述运输型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 刑法典设立运输型犯罪是否正当和必要,这涉及到运输型犯罪的犯罪化根据问题。运输型犯罪的立法根据主要体现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保护、人权保障的平衡这两方面,其中运输行为以实害和危险两方面构成的社会危害性是其被犯罪化刑罚化的内在根据,运输法定违禁品的行为之所以被犯罪化,主要为维护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刑法通过设立运输型犯罪来严密刑事法网,保护重大法益安全和惩罚危害行为,预防严重犯罪,因而运输型犯罪的立法价值重大。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运输型犯罪的概念虽暂无确切的定义,但在分析现有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我们首先应该界定的就是运输型犯罪概念的问题。所谓运输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将法定违禁品采用直接或间接方法,从一地流转、输运到另一地的行为。通过概念我们可以了解运输型犯罪的一些基本问题:运输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运输型犯罪的运输对象应当同时满足违禁性和法定性,即法定违禁品;运输型犯罪的运输方式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运输的地域跨度的问题,弄清这些基本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运输型犯罪的概念。作为一个集合概念的运输型犯罪,有着显著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征,例如:在客体特征方面主要就是运输型犯罪的行为、对象具有双重法定性,即犯罪行为方式的法定性和犯罪对象的法定性,还有运输型犯罪的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具有分离性;其二,在客体特征方面运输型犯罪客体的广泛性,运输型犯罪的犯罪客体因运输对象本身的特征、性质的差异而呈现差异,具有广泛性;弄清运输型犯罪的科学分类,对于我们更好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运输型犯罪可以分为三类,包括直接型运输犯罪和间接型运输犯罪、附条件型运输犯罪和不附条件型运输犯罪和单一型运输犯罪与复合型运输犯罪。 关于运输型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首先运输型犯罪在主观方面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首先就是关于明知的认定。运输型犯罪主观方面的“明知”除包括确切明知外,还包括推定明知,推定明知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其次分析了一罪与数罪问题,包括既实施非法运输行为又实施其它关联行为与一次运输多种法定违禁品的行为的两种情况。在与相关犯罪的界限认定上,重点要探讨运输型犯罪与持有型犯罪、转移法定违禁品犯罪的区别。最后在运输型犯罪的既遂标准上,分析了“起运既遂说”和“到达目的既遂说”的不足,并首次提出了“行为的充分实施既遂说”。 国内外立法关于运输型犯罪的现状为我们研究国内运输型犯罪提供了很好基础,对于我国的运输型犯罪的立法展望表现方面有很多:首先是设立独立的运输型犯罪的罪名,在立法上把运输行为和走私、贩卖、制造等行为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罪名:其次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刑法部分罪状的不完善,具体针对刑法的第125条、第171条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此外提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刑事责任的观点。针对目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运输对象不完善的情况,也提出增设非法运输贵重金属罪、增设非法运输假药罪、增设非法运输珍贵文物罪三个新罪名。最后由于运输型犯罪有其特殊性,指出应当严格限制运输型犯罪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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