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的法律构建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anli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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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多重功能,她既是生产资料,又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载体。然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农民面临因征地而失去这一“命根子”的危险,征地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又加剧了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流失,针对这一现象,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应对此做出制度安排,本文即从经济法和物权法两个角度,探讨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 全文约四万余字,按现状——成因——对策的逻辑结构展开,共分四个部分,分别如下: 第一部分:被征地农民权利现状。从征地行为本身及现行征地制度缺陷两个方面列举征地行为给农民权益造成的流失:一方面,被征地农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及就业等方面的权利因失地而受限,另一方面,征地范围模糊、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费发放不到位、征地程序暗箱操作等制度缺陷又使他们的权益进一步流失。 第二部分:被征地农民权益流失成因的深层次分析。被征地农民所面临的困境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学术界对征地行为的性质和征地目的的认识模糊是其理论根源;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是其经济根源;集体土地限制入市与城市建设必然占用集体土地的矛盾、被征地浓民亟需社会保障与城乡保障体系分割的矛盾是其存在的制度根源;相关法律制度的漏洞与空白则是其存在的法制根源。 第三部分: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的经济法构建。本文将土地征用行为定性为政府经济行为,并认为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应是政府主导型。经济法作为诊治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良方,应对土地征用这一政府经济行为进行规制,也应为维护被征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提供法制保障。经济法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障则通过其具体形式——《土地征用法》来实现,具体制度包括:科学界定征地的目的和范围,公共利益应是社会共同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或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确立市场化的补偿标准,建立集体土地的价格评估机制;建立合理的补偿费发放及运营机制;重构征地程序;建立土地征用的监督机制,成立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土地征用委员会,专门从事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裁决事宜,创建征地回转制度,避免被征土地的闲置和浪费;开辟被征地农民权利救济途径,农民可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纸建立恻酬沫民社会保障体系,设山洲酬浓民社保基金并合理运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c 第四部分: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的物初去构建。土地制度是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存在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位、权利结构不完整、集体土地流转不畅等问题,匆栩地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障产生负面影响。作为规制土地制度的物权法,在保障被宁酬沫民权益方面应发挥作用,物权法对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是关键所在,通过明晰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以确定征地辛}偿费收益主体;通j封勾建集体土地权利结构,完善土地他项权利制度,以保证对被征土地所有段吸相关民事权利给予全面辛}偿;通过疏通集体土地流转渠道,以有效防止非公共目的宁日也,同时使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得到经济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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