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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一道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从而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该罪自设立以来,对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财产利益,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围绕该罪仍存在一些争议与模糊认识。本文主要针对本罪争议较大的合同诈骗罪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问题、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问题、合同诈骗罪的既未遂问题以及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及其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问题,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进一步明晰,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共计三万二千余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引论。笔者在此部分概述了合同诈骗罪的立法背景及它在当前经济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对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为合同诈骗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的问题。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在刑法学界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合同诈骗罪的故意是仅指直接故意,还是既有直接故意,又有间接故意,在刑法理论界还有不少争论。笔者在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对此的不同看法,然后从否定说的合理性乃肯定说不符合刑法理论和现行立法规定两个方面论证合同诈骗罪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理由,最后对实践中存在的“能赚就赚,赚不了就骗”的这种特殊情况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 第三部分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问题。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型犯罪,主观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笔者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在民法和刑法中的不同涵义及刑法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同理解的分析,提出了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新认识。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问题上,笔者借鉴了当前理论界流行的几种认定标准的优点,并将司法推定的方法引入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中,提出了“非法占有目的”在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下的不同认定方法,以期能更好地解决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困惑。 第四部分为合同诈骗罪的既未遂问题。关于合同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