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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在我国诞生以来,券商行业经历了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时期,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证券公司随着资本市场的推进应运而生。但是,伴随着资本市场政策环境和股市环境的变化,众多券商的公司治理缺陷和经营危机逐渐暴露,并走向破产的边缘。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并成为当前广大券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化解经营风险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股权结构究竟通过何种机制对公司治理发生作用?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及其绩效的相互关系究竟如何?这是本论文讨论的重点内容。
股权结构作为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基础,对治理结构的形成和作用起着决定性作用。单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代理人的“经济人”特征和信息不对称容易诱发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发生,而分散股权结构下股东“搭便车”的意识是代理人缺乏监督机制,因此,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来有效防范代理人对股东利益的侵占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双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的公司内部,公司治理不但面临着单委托代理理论需要解决问题,同时面临着解决大股东由于获取控制权收益而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公司治理不但受公司股权集中度的影响,同时也受控股权股东性质的影响,不同类型的股东由于利益目标、风险偏好和约束条件不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国有控股股东由于多层代理和股东主体虚拟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的产生,社会法人股股东(尤其是社会法人股的股东为民营企业时)则具有较强的监督动力,在公司治理中更具有理性和积极性。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股权结构特征的差异性和股东性质的多样性导致了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美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具有高度分散和高流动性的特征,这一特征与美国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如有效的经理人市场和法律环境等)相适应,并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同时,美国券商在公司内部构造的激励机制、决策委员会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由于股权分散而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不足。应当说,美国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其内外治理结构形成了有效的相互协调机制。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公司产生初期,公司股权相对集中,随着证券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虽然国有控股比例有所下降,但“一股独大”现象仍然存在。随着投资主体的丰富,民营资本的加入,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日益复杂,与此相伴随的是,我国证券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也呈现出明显的严重性和复杂性。
结合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状况,在短期内,构造“一股独大、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以及选择国有资本或国有法人资本作为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似乎更加适合当前券商治理结构优化的需要。相反,选择民营资本实现绝对控股在金融公司运营中将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危机,过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带来的将是内部人控制严重和“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在中期内,推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相结合的个人合伙制的企业制度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中期发展的需要;而从长期来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外部环境的改善和证券行业相关制度的建设,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和“民进官退”将是证券公司股权配置的长期选择。
在对证券公司产权组织形式进行改善的同时,尚需加强我国券商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制度环境建设,应当强化董事会制度建设,尝试董事长与CEO的合一的治理结构模式,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法律对行业的规范,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培育经理人市场等,对于构建有效的内外部治理结构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