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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与《大清新刑律》、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在内容上既有继承,又有发展。三部法典时间跨度长,前后联系紧密。《大清新刑律》作为刑法近代化的法典开山之作,是对《大清律例》的扬弃。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对《大清新刑律》的继承则更为明显。刑法典当中的定罪量刑情节,是我国传统刑法中特色非常明显的一部分。选择对对三者比较,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既是对三部法典定罪量刑相关法条的梳理,也是对法条背后的法理的挖掘。文章首先对定罪量刑的过程、定罪量刑情节的定义、分类予以讨论,以对讨论的话题有所限定。并对三部法典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予以比较。文章的主体部分,分门别类地对三部法典在定罪量刑情节的异同进行对比。其中对法条多有引用。文章仍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学说,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部分。第二章是关于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部分。文章对犯罪主体之间的身份、状态等相关情节进行比较。《大清律例》非常重视犯罪者的身份,依据政治地位、民族身份、职业身份,给予不同的处罚。同时文章比较了三部法典中主观恶性和对犯罪的认识因素、犯罪的品德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而对于年龄、健康因素的关注,则是三部法典继承与发展的部分。第三章是关于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方面的比较主要是重罪不予减免、区分公罪、私罪、重视犯罪人之间的尊卑关系等。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比较,主要是关于累犯、自首、逃脱及地域因素。第四章是关于犯罪形态和排除违法性的规定的比较。犯罪形态包括犯罪停止形态、组合形态、罪数形态,。排除违法性的规定则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依法令行为与公序良俗,犯罪人已受外国处罚等。文章都一一进行了对比通过对三部法典定罪量刑情节的比较及发掘,可以发现,三部法典之间变化的趋势有三个方面。首先是由严刑峻法向轻刑化转变,再到注重预防。其次是从身份等级到人人平等。从出礼入刑、礼刑合一到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最后是修律过程从过分西化到有所纠偏。三部法典跨越100余年,其后均有所继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