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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世界各国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来看,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被称为“国内史无前例的刑罚改革”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作为社区矫正最主要的适用对象之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为我国未成年犯的改造和回归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与此同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践对我国传统的刑罚执行理念与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观念和方法来满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践的需要”。西方社会实践证明,以社会问题为职业导向的社会工作,其价值理念和方法不仅适用于犯罪矫正问题,而且卓有成效。因而,在学习西方引进社区矫正制度以及当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了上述现实需要之时,我们自然会想到用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方法来满足这一需要。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综合运用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对“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的运用”这一课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全文的基本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比较详细地介绍社区矫正的含义、特点、理论基础及其对未成年犯的适用意义和适用项目,以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基础和前提。第二部分,从实践和学理两个层面回答“为什么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可以运用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能够满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践的需要”这一问题,即论证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运用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依据。第三部分,回答“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是如何满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需要的”这一问题,即阐述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的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