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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裁量权作为承担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在现今刑事司法活动中愈加显示出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公诉裁量权运作规律的研究是时代所需,发展所需,同时这也将对刑事诉讼法律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一般而言,享有公诉裁量权的公诉机关及其成员在刑事公诉活动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法律的规定,就案件是否起诉、如何起诉以及起诉之后如何变更等问题进行斟酌并作出合理决定。公诉裁量权的行使允许检察机关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一权力能够有效的达到分流诉讼程序、节省司法资源与提高诉讼效益;克服成文法局限、实现个别正义的目的,也便于刑事政策调控机能之发挥。但法治条件下的公诉裁量权又必须被置于三大基本原则即公共利益原则、法律授权原则、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原则指导之下,公诉机关及其成员必须以一贯之。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公诉裁量权的态度并不一致,但随着公诉裁量权的发展,二者皆已发现其本身存在的价值与时代诉求性,我国的公诉裁量权亦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并吸收其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确立了酌定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由此在刑事公诉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但总体上来看,我国公诉裁量权制度存在着制度空间较为狭窄、运作程序不规范、制约机制不是十分完善等不足。不仅如此,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一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也突破了现行法所确立的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行使的空间,造成了制度与实践的巨大冲突,由此对现行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同时,当前严峻的刑事案件数量与相对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突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已得到确立,这些因素都为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的裁量空间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经由上述分忻,笔者认为应适度扩大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活动中的裁量权,同时从完善制度化的制约机制与培育职业化的检察官群体两大层面着手,最大限度的消解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所具有的潜在风险,保障其积极功能的正常发挥,实现刑事司法过程的理性化。据此,应进一步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吸收改革实践成果,增设暂缓起诉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的积极意义;同时完善裁量权运作程序,结合几民监督员制度,设置完善的裁量案件公开审查机制,改革现行的公诉转自诉制约方式,规范公诉变更机制等,确保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在制度层面获得有效的制约以防止其滥用。此外,还需要大力培育职业化的检察官群体,刨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在实践中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