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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日,我国的保荐人制度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承载着监管机关、投资者、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厚重的期望。保荐人制度本质上是将证券发行上市中的一部分行政监管审核职能市场化的手段,其制度特点在于在证券市场中引入保荐人这一特殊的中介机构,在融资者、投资者、监管机关的三方博弈中起微妙的平衡的作用。因此,保荐人制度围绕着证券市场中融资者、投资者、证券监管机关三方博弈进行制度设计,其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明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以发挥保荐人这一特殊中介机构的职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监督审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和经营行为,防止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稳定证券市场。然而,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比较短,社会诚信体系还很不完善,保荐人制度作为一个新生制度,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制度实施和价值实现,还存在许多问题,保荐人制度本身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五章对保荐人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第一章对保荐人制度的定义、保荐人的法律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和探讨。首先介绍了保荐人制度的定义和保荐人的定义,然后分析了保荐人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并对保荐人与民法中的保证人、证券法中的上市推荐人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保荐人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及保荐人制度的内涵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第二章对保荐人制度的法律价值和原则进行了探讨和分析。首先分析了保荐人制度的法律价值,对保荐人制度的公平性价值、安全性价值和效率性价值进行了探讨。其次,对保荐人制度的法律原则进行了分析,对保荐人制度中体现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保荐人职责和责任法定原则、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及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进行分析,并提出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是保荐人制度最重要的原则。第三章对境外保荐人制度的主要类型进行了研究和比较。首先介绍了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加拿大风险交易所、马来西亚二板市场(MESDAQ)、香港联交所的保荐人制度,然后对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保荐人制度从保荐人的结构组成、保荐人的任职资格、保荐人任职期限、保荐人的职责等四个方面进行制度比较分析,最后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保荐人制度进行总结,探讨保荐人结构组成制度和任期制度的发展趋势,分析保荐人任职资格制度和职责制度的共同特点。第四章对我国保荐人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重点对我国保荐人制度中的保荐人结构组成问题、保荐代表人任职资格问题、保荐人的任期问题、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关系及权利和职责问题、保荐人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分配问题、保荐人的责任体系问题等等几个方面的制度缺陷进行综合分析,并探讨导致我国保荐人制度缺陷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原因。第五章在第四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参考境外保荐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包括调整保荐人结构组成、延长保荐人任期、完善保荐代表人资格评价认证体系、明确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关系和责任、明确界定保荐人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保荐人的处罚力度、完善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