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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每个国家都须面对的问题,由于企业在创立初期缺乏抵押物以及尚未建立良好的资信,它们很难得到银行的资金支持。信用担保公司的出现则极大解决了这一困扰,为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增强了信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信用担保公司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信用担保公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向中小微企业收取了很大比重的担保费率和担保保证金,甚至截留中小微企业的银行贷款用于高风险领域投资。拨开这些表面现象进行深入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协作银行与信用担保公司之间风险分担机制的失衡是重要诱因。银行作为债权人放贷给中小微企业获得较高的利息,同时因为这部分债权有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以银行几乎不承担信用风险。信用担保公司则不同,它们收取的担保费率虽然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已经很多了,但是对于担保公司来说一般都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而且它们还必须承受着中小微企业无法及时偿还贷款的代偿责任。政府早已意识到银行与信用担保公司之间风险分担失衡的问题,在出台的相关政策也呼吁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但是对于二者之间风险分担的比例一直未有回应。合理比例的确定是建立该机制的关键所在,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和国内已有的实践案例,在不断尝试中加以完善。对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法律地位的认识不清及对其制度功能与发展目标的混淆是导致担保公司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之一。传统研究更多强调的是信用担保公司的市场主体身份和准金融机构的地位,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信用担保公司肩上承担的社会责任,它是国家执行政策的重要载体。因此,信用担保公司的身份首先应是准公共产品,是为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条件的主体。同时,信用担保公司是信用中介机构,它在协作银行与中小微企业之间传递信息,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在明确了信用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之后,规划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尤为重要,良好的制度只有在正确方向的指引下才会更加有活力。我们向来强调信用担保公司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巨大作用,然而我们似乎也仅仅只看重担保公司的这一点作用。其实,从长远来看,帮助中小微企业顺利融资只是该制度客观上的功能表现,我们更多地要从主观上为其制定长期的发展目标。当然这一目标的制定须符合客观规律,结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鉴于此,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不仅仅只是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资金,更重要的是促进中小微企业向大型企业的转变,也即实现转型升级和创新实践,让企业不断壮大。只有确立了更高的发展目标,才能促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的持续性进步以及国民经济的不断繁荣。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行为规范,除了从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等角度进行努力以外,国家还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信用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要维持其正常运转,减少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国家就必须从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率和业务补助等方面予以支持,这也是被国外实践所证明的不可或缺的有效措施之一。考虑到信用担保制度的政策性特征,国家财政只有给予担保公司全面、系统的支持,信用担保制度才能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