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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投资人希望通过公司的经营行为营利,然而,市场往往存在着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大背景下,多数公司的存续时间并不长。有一些公司具备了解散事由而尚未清算,或是处于清算阶段而未注销,或虽办理了注销登记但实际未履行清算程序,这种处于特殊形态的公司就是“休眠公司”。休眠公司尚未形成法学概念,仅在社会学层面有人提出过这一概念。但这种处于特殊形态的公司,由于与正常状态下的公司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因此有单独进行研究的必要。据调查显示,休眠公司在我国社会存量巨大。休眠公司的大量存在,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然而,我国法学界对休眠公司这一特殊形态的公司研究力度不够,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制不完善,很多公司解散后怠于清算,或是丧失经营资格后仍然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行为,致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休眠公司是公司走向终止的一个状态和阶段,因而也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此种状态下的公司和股东极易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研究休眠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提出了休眠公司的问题,进而对休眠公司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休眠公司的存在类型和法律特征。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有关休眠公司立法方面的不足,主要包括忽视了休眠公司有利的一面、注销登记制度不完善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乏操作性。第四部分通过研究国外休眠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而与我国休眠公司立法进行比较,起到借鉴意义。第五部分通过借鉴国外有关休眠公司的先进立法,并结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休眠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构想,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建立休眠公司继续制度、恶意休眠公司预警机制、强制注销制度和完善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完善我国休眠公司制度的建设,更大程度的保护休眠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构建完善的休眠公司制度体系提供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