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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行为之一。作为一种新经济模式,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是平台市场中受到双边市场竞争约束的主要主体。在互联网平台市场中,涉嫌掠夺性定价的低价行为时有发生。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规制提供了经济学工具。在新经济模式下,如何结合新经济学理论有效区分平台经营者正当的低价竞争与违法的掠夺性定价成为重大课题。互联网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搭建起来的促进双边或多边用户之间交易的虚拟平台。互联网平台市场具有双边市场特性以及显著的网络效应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所处的市场环境明显区别于传统市场。虽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免费或交叉补贴等低价竞争行为因特殊的市场环境可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不排除互联网平台市场中存在着应遭受反垄断谴责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掠夺性定价可能对技术创新、公平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为维护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规制。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行为主体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困难、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的难以判定、经营意图的不明显以及损害后果的复杂化构成了平台经营者掠夺性定价认定的特殊性。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我国现有的掠夺性定价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用于互联网平台经济,我国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掠夺性定价认定实践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完善我国掠夺性定价的认定理论对正确规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掠夺性定价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掠夺性定价的认定领域中,美国和欧盟积累的一些经验,为我国规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带来了有益启示。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从主体、行为、意图、后果四个构成要件出发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掠夺性定价认定进行完善。在主体要件方面,需要对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进行修正,并创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思路,以正确界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在行为要件方面,应改良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的认定方法,同时不应只以提价可能性来进行损失补偿的判断,以有效判别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在意图要件方面,应重视掠夺意图在掠夺性定价违法性认定中的地位,并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掠夺意图的判断方式进行明确,刺破掠夺性定价的合理外衣。在后果要件方面,需要对损害后果的分析方法进行完善,同时平衡好互联网经济反垄断的价值目标,协调好竞争效果之间的冲突,以真正实现对竞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