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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过去或是现在,转售价格维持(RPM)一直以奇特的方式存在:一方面,各国反垄断法都在不同程度、以不同方式对RPM进行原则性限制;另一方面,在如酒类、服装、珠宝、运动设备、汽车、汽油、电器等多个销售领域,PRM得到广泛使用,甚至成为某些产品的主导销售方式,包括欧盟在内的许多国家也不时推出关于RPM的豁免条款。中国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具有影响力的RPM案件不断进入公众和媒体视野,RPM治理一直是反垄断经济学和反垄断治理中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并逐渐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而国外反垄断治理和司法实践亦未能给我们以明确的指导。本文选择以转售价格维持的分类治理为研究对象,对不同市场竞争结构下转售价格维持的竞争效应及相应的分类治理思路进行探讨,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转售价格维持是制造商在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中对产品的零售价格进行限制的一种纵向价格约束行为,这既有可能是一种效率改善的合约设计,也有可能是妨碍市场竞争的垄断工具。正是由于这种复杂性,使得我们很难基于合约本身的内容来判断其好坏,而必须结合实施主体的意图、实施的后果等更多证据,才能作出客观判断。一般而言,各国对RPM的治理基本规则有两种:合理原则或是本身违法原则。形式上,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对立性。本质上,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两种原则都承认,RPM有“好”有“坏”,但对“好坏”的比重认识不同。不同治理原则的执法成本和失误成本不一样,对垄断协议的治理应致力于减少阻碍竞争行为带来的社会成本。本文依据RPM的效率概率构建RPM治理成本函数,得出RPM可以进行分类治理的理论依据:在RPM行为大概率会阻碍竞争的时候对其实施本身违法原则;在RPM行为不具有破坏竞争效应或有可能提升效率的时候对其实施合理原则,采用两种治理原则并存的分类治理模式可以最小化治理成本。从这一理念出发,本文在RPM分类治理的分析框架下,依据RPM对竞争的影响选择相应的治理原则,沿着“为什么要分类治理→为什么可以分类治理→如何实施分类治理”的逻辑展开,综合运用博弈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个案分析方法,识别转售价格维持的竞争效应并对其进行分类治理,破解这一困扰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首先通过现实背景回顾和相关文献研究成果的梳理得出单一治理原则的矛盾与困境,阐述转售价格维持分类治理的选题依据,然后,提出一个可以兼容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的反垄断分类治理分析框架,说明转售价格维持是可以分类治理的,接下来,以此为支撑,分别在四种市场竞争状况下讨论转售价格维持的竞争效应,基于不同市场结构下转售价格维持是否有利于横向合谋以及是否能促进服务的结论,将其分为“大概率损害竞争”的和“不具有竞争破坏效应”的两种类型,对“大概率损害竞争”的转售价格维持实施“本身违法”的治理原则;对“不具有竞争破坏效应”的转售价格维持实施“合理原则”。最后,从制度建设方面提出实施转售价格维持分类治理的政策建议并指出了后续研究可拓展的方向。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得出了如下主要结论:(1)在不考虑零售商服务的独家代理市场,当产品替代性低并且零售商谈判势力强或制造商谈判势力强时以及在产品市场有一定替代程度时,制造商实施的RPM行为归入促进横向合谋一类,应该对其实施本身违法原则;在产品替代性低的市场并且供零双方谈判势力相当时,制造商实施的RPM归入不能促进横向合谋一类,应该对其实施合理原则。(2)在不考虑零售商服务的共同代理市场,当制造商谈判势力较强时,此时RPM行为归入能够促进横向合谋一类,应该对其实施本身违法原则;当零售商谈判势力较强并且零售商具有较高替代性时,制造商实施RPM归入不能促进横向合谋一类,应该对其实施合理原则。(3)在独家代理并且零售商提供服务的市场,按RPM是否有利于合谋将其分成两类:在产品替代性很高的市场或者在产品替代性低并且零售商谈判势力弱的市场,此时RPM行为归入不能促进横向合谋一类;除此之外的RPM行为都归入能够促进横向合谋一类。按RPM是否有利于提高服务将其分成两类:在产品替代性高并且零售商具有较强谈判势力的时候,制造商实施的RPM归入可以提高服务水平一类;除此之外的RPM归入不能提高服务水平一类。综合RPM在该市场下的正负效应,当制造商谈判势力强并且产品替代性低的时候,应该对RPM实施合理原则;当零售商谈判势力强并且产品替代性高的时候,应该豁免RPM;对除以上情况之外的RPM实施本身违法原则。(4)在共同代理并且零售商提供服务的市场,按RPM是否有利于横向合谋将其分成两类:当制造商有较强的谈判势力时,RPM归入能够促进横向合谋一类;当零售商谈判势力较强时,RPM归入不能促进横向合谋一类。按RPM是否有利于提高服务将其分成两类:在零售商替代性较高的时候,RPM归入可以提高服务水平一类;而当零售商替代性较低时,RPM归入不能提高服务水平。综合RPM在该市场下的正负效应,当零售商替代性低并且制造商谈判势力强的时候,应该对RPM实施本身违法原则;当零售商替代性低并且零售商谈判势力强的时候以及当零售商替代性高并且制造商谈判势力强的时候,应该对RPM实施合理原则;当零售商替代性高并且零售商谈判势力强的时候,应该豁免RPM。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1)基于对RPM竞争效应的识别,本文提出了一个全新的RPM分类治理框架。本研究突破单一治理原则思维定式,旨在促使转售价格维持的治理向多元化治理过渡。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兼容的反垄断分类治理框架,也是本研究的核心价值所在。(2)基于上述构建的分类治理框架,本文同时讨论了转售价格维持对市场竞争的正、负效应。已有研究仅关注转售价格维持对竞争的单方面效应(正效应或负效应)。而实际上,转售价格维持的竞争效应是错综复杂的。本文在分类治理框架下同时讨论转售价格维持的正、负效应,旨在依据竞争效应对转售价格维持进行分类。(3)基于行业上下游都具有谈判势力的情况,本文讨论了转售价格维持与横向合谋的关系,并得出了新的结论。从研究假设来看,以往在研究转售价格维持的经济效应时均假设制造商拥有完全的谈判势力,本文贴近实际,假设制造商和零售商均具有一定的谈判势力。以往研究结论认为实施转售价格维持的厂商必须具有足够的市场势力,否则不应该视为违法。本文的结论表明在制造商谈判势力不强的时候,某些情况下制造商实施的转售价格维持可能促进合谋,因而也可能是本身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