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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工业发展,社会繁荣,这一切都是美好之景象,但是人类在享受美好的同时,社会却蕴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风险社会逐渐演变成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环境风险是社会风险的重要部分,社会风险的加剧也有环境风险的重要影响。生态环境乃人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宝贵的地球资源。世异时移,生态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一大问题。面对多样的环境犯罪,传统刑法无论是在立法模式、罪名设置,还是在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造成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能力不足,风险刑法应运而生,其提倡法益保护提前,处罚危险犯,法益的抽象化保护,以风险控制和风险预防为核心内容,旨在控制行为人的行为风险,强调刑法的预防功能,强化刑法的保护机能,这样的刑法理论刚好契合了惩罚环境犯罪的需要。风险刑法下,环境刑法更侧重于环境法益的保护,突出环境的重要性,能够更好的预防犯罪,保护环境。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第46条对原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了调整,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修正了犯罪构成要件,从立法修改来看,立法者充分的认识到了环境风险问题,重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污染环境犯罪是造成环境风险的重要因素,本文以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为理论背景,通过多方面,多层次的具体分析,立足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罪存在的问题,落脚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以期对污染环境罪这一新罪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参考作用。文章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本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首先是通过对风险刑法的理论背景“风险与风险社会”、风险刑法的概念、核心内容和特征等分析,以及与传统刑法的区别分析,详细阐述风险刑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节阐述了风险刑法下,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特征和现状,通过分析污染环境犯罪的特征和现状,引出对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理念演变的分析思考,笔者认为,应该以“生态中心主义”为立法价值导向,突出对环境的保护,逐步完善环境刑法。第二章:本部分共分为三节,详细分析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分析本罪的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理应将污染环境罪的客体确定为“环境权”;第二节,分析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三方面;第三节,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认为引入严格责任作为主观归责是必要的、合理的、可行的。第三章:主要论述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论述本罪的定罪问题,分别就刑法规定不明确且司法实践上难以把握的四个问题逐一阐述,分别是:污染环境罪行为对象的范围界定问题、污染环境罪危害结果的认定问题、“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判定问题”以及“污染环境罪的环境损害结果计算问题”;第二节,针对本罪的刑事处罚问题进行论述,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针对污染环境罪的刑事处罚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主要的问题有惩罚方式单一、法定刑偏轻、罚金刑数额不确定、罚金刑执行难问题;第二部分,对于本罪刑事处罚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调整刑罚设置,加大惩罚力度;对于罚金刑,笔者建议设定具体的数额。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提出废除随时追缴,并且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和行刑时效制度;引进并创设资格刑制度,增加非刑罚措施,丰富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