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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群居的动物,人的社会性就是通过人的群居与相互交往体现出来的。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不可避免地存有冲突,在各种各样的冲突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会成为必然。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侵权责任形成以后,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确定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随着人类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复杂,侵权行为导致的各类损害也常因行为的复杂多样化而更加多元化,由此人类社会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事实形式也复杂多样,单一的责任形态也就与日益复杂化的侵权责任问题不相适应,因此侵权责任形态的多样化也就成为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先是对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探讨,并从四个方面总结了侵权责任形态的特征:第一,侵权责任形态虽然以侵权行为类型为基础但是又不同于侵权行为类型;第二,侵权责任形态有别于侵权责任方式;第三,侵权责任形态是经过法律所确认的,合乎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基本形式;第四,侵权责任形态是以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存在为前提等。探讨了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重要意义,分别评述我国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现状,并以德国、法国等国家为例,重点评述了国外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现状,本文还重点介绍了国外国外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最新进展。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构想,在该部分笔者首先提出如何界定科学合理的侵权责任形态概念,厘清了与建立科学的侵权责任形态体系有关的几个问题,重点探讨了几种侵权责任形态类型的相互关系。在前面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最后大胆提出了自己对于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中重要内容的构建。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内容应重点包括几个大的方面,一是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二是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三是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并就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阐释。由于我们国家侵权责任形态研究,从时间上来看,研究的时间比较长,但从内容上来看,尚缺乏清晰明确的界定。笔者虽然经过艰苦的努力,但仍然有一种不得登堂入室的感觉。侵权责任形态的问题就其实质而言,实际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配置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我们投入极大的热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