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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主要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但是由于基层法院长期存在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问题,使得行政纠纷不能依法获得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违背了行政诉讼解纷止争的目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探索,并希望以此为突破口,促进司法体制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摆脱司法审判中的地方干涉问题,实现司法公正,保证行政审判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试点较多,改革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存在着改革对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改革试点碎片化,诉讼成本增加等问题,使现阶段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进入瓶颈期。因此,笔者希望对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提供些许助力。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必要性入手,介绍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概况,并对改革中应用较为广泛的四种管辖类型,即异地交叉管辖模式、相对集中管辖模式、“推磨式”管辖模式和依托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模式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主要选取宁波异地交叉管辖模式、丽水相对集中管辖模式、河南“推磨式”管辖模式以及依托铁路运输法院改革中上海、兰州试点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结合试点城市在改革前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相关数据资料,对比几种管辖模式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总结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中的共性问题。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结合相关文献、资料,针对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中的共性问题,从优化跨区域管辖具体模式设计、健全跨区域管辖立法、促进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和建立跨区域管辖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入手,提出完善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