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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制度是指为了解决诉讼中的产生的技术争议,由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提交专家证据等一系列法律活动的制度总称。它起源于英国,可以说是与大陆法系专家鉴定制度相对应的一种专家证据制度。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是专家证据制度中的核心理论,在阻挡不可靠的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实现司法公正和有效保护被告人权利等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缩影,鉴定的启动与鉴定事项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专家证人必须在法庭上接受当事人的交叉询问,法官从涉讼双方的激烈交锋中了解案件真实;大陆法系国家的的鉴定制度体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仅能就鉴定的启动提出申请,由法官握有鉴定启动权和鉴定主体决定权,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无直接联系,目的在于帮助裁判者发现真实、实现正义。在当今各国的诉讼中,无论是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还是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都越来越注意从实质上确保当事者间的平等性和对等性。证据采信过程不仅追求在法庭程序中的形式性平等,而且更追求在法庭程序前或其背后的实质性平等。协同主义逐步进入我们的视野。通过对我国司法鉴定运作现状和证据采信制度的考查,可以形成以下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我国鉴定制度的立法未形成完善的科学采信规则;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裁量缺乏必要约束和审查。司法鉴定体制和证据制度现状的困惑与出路表明,专家证人制度的优势恰恰是弥补鉴定制度缺陷的良药。我国专家证人制度是以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为基础,在借鉴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合理因素后衍生发展而成的,与我国鉴定模式相符合的一种配套机制。其定义为:在法院委任的鉴定人之外,由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自行聘请技术专家——法官辅助人和当事人专家证人,两类技术专家在司法鉴定前后对诉讼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辅佐当事人和法官进行技术认定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制度总称。“法官辅助人”是一种新型专家证人。立法的设计内容涵盖专家证人主体构成、专家证人遴选程序、权利义务规则、专家证言质证规则以及专家证言采信标准原则五个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