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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预售制是我国商品房交易市场的主流模式。为了控制商品房预售制下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尤其是“一房二卖”等情况的发生,我国建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其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产生了强大冲击。同时,一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同样影响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商品房销售过程当中的一些乱象,但法律规定中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产生何种法律效力却并未界定。基于上述情况,学术界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探究也众说纷纭,司法实践当中亦是观点迥异。在此之前,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层面,鲜有研究结合大量司法实践观点进行考虑分析。事实上,司法实践观点是法律规定和理论观点最终实现的现实反映,结合司法实践观点分析更具有现实意义,也可以为涉及登记效力的具体司法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结合理论研究和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较多的司法实践观点来论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具有或产生物权效力,也不产生物权和债权相关的优先效力和对抗效力。据此,本文提出应撤废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并应以预告登记制度为基础进行整体制度构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基本理论,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的基本情况予以说明,并与相关概念和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分析;第二部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理论分析,通过理论观点研究得出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既不应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也不应产生物权效力和对抗效力的结论;第三部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结合司法实践观点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印证了上述结论;第四部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现有法律效力下的应然选择。结合上述分析,本文指出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说明该制度已没有存在必要,可以通过完善预告登记制度来起到保护商品房交易安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