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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侵权责任法》实施一年来卫生界、司法界及学术界对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相关规定的讨论声中得到启发,对我国医疗损害举证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论文一共分为七个部分:
引言部分概述了我国医疗损害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弊端及对《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争议,阐明本文的写作目的及学术价值。
第一部分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思考入手,厘清相关法律概念,区别“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侵权”和“医疗风险”、“医疗责任”等几组概念,确定了本文的论述范围。
第二部分主要解决举证责任分配即“谁举证”的问题。主要论述归责原则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评价举证责任分配相关学说,介绍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的起源和基础,进而探讨医疗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弊端及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的争议。
第三部分主要解决“举什么证”的问题。包括医疗损害诉讼中双方可以出示的证据类型、医疗损害纠纷中患者的举证范围、医方的举证形式及医方的免责事由等方面。
第四部分主要解决医疗损害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各要举证证明什么方面的事实、证明到什么程度才算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或是遇到什么情形而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的问题。本文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论述,就其中较难认定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讨论和阐述,并结合比较法研究,进而阐述本文观点。
第五部分笔者建议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一)建立诊疗证据数据库及专业的诊疗信息检索系统。(二)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即专家辅助人制度)。(三)建立医疗仲裁、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四)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论文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并指出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医疗纠纷,除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外,还要抓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