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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应用法律文体学理论与语域理论,结合法律英语的研究成果,在税法英语语体研究领域内,尝试从词汇、句法、语篇层面描述和分析英国所得税法语言的特点,希望对理解和翻译各类税收法律文本有所帮助,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有所启示。法律英语是英美法系国家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步形成的特有的表达模式和规范。在国外,法律文体学主要致力于法庭语言与律师职业语言的研究。许多著名的学者,如:Tiersma, Bhatia, Mellinkoff, Gibbons, Hale等人均在法律文体学领域对法律英语的文体风格作过相关研究。然而,针对西方法律文体学的研究现状,学者Tiersma指出当前法律英语文体研究仍然局限在刑法与民法法律语言的范围里。在中国,法律语言的语体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法律语体研究领域还相当抽象与狭窄。到目前为止,许多学者一直着重于法律英语的基本语体特点的研究。综合国内外法律英语语体研究的现状,本文发现现行学术主流仍然只专注于法律专业人士使用的法律文本语言的研究上,很少涉及直接面向大众的经济法领域,如税法文本语言的语体研究。税法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要获得应税收入,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纳税人。但是,到目前为止,税法语体研究领域还是一片空白,甚至连相关的文字论述都没有。由于税法英语的语体特点研究长期以来被忽视,因此本文尝试探析税法英语的独特语体特点,希望能对更深入地学习、理解和掌握税法语体有所帮助。秦秀白(2002)曾指出:文体和语体分析是建立在语言描写基础上的。语言在特定社会情境中所产生的表达效果和交际功能,总是通过特定的语音、词汇、句法、书写特征和篇章结构予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对具有文体意义的语言特征进行分析,我们才能准确而客观地把握住特定话语或篇章的真正语义,从而领悟其特定的交际功能和表达效果。Bahatia(1993)也提出语言分析可在词汇、语法特点分析,文本模式或文本分析、文本体裁结构解释的一个或多个层次进行。David Crystal和Derek Davy(1969)提出在某一具体文本中出现频繁而在其他文本中较少出现的语言特征才是该文本的重要文体特点。因此,本文通过将英国所得税法法律文本与英国公共合同法法律文本进行对比,应用法律文体学理论和语域理论,结合法律英语的研究成果,对税法英语的语体特点进行描述与分析。通过在词汇、句法、篇章结构三个层面对英国所得税法的研究语料进行对比和定量分析,本文发现英国所得税法具有以下独特的语体特点:古体词的缺失与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