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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内幕交易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展开,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个部分是内幕交易补偿基金概述;第二个部分是构建内幕交易补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第三个部分是内幕交易补偿基金制度的具体设计。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心。本文首先提出了内幕交易补偿基金的具体概念,并分析了国外相似制度(美国公平基金)之立法与实践。本文认为,内幕交易重大违法行为的补偿机制有较大欠缺,不仅制度上先天不足,《证券法》只笼统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可操作的司法解释,而且司法救济不足,除诉讼途径外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内幕交易“重罚不重赔、重行(刑)不重民”的现象突出,即便是诉讼途径也面临着立案难、审理难、获赔难等突出矛盾,难以保护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因此本文认为需要开拓其他的救济途径,内幕交易补偿基金就是属于这种有益探索。本文认为内幕交易补偿基金制度可以拓展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路径,化解证券市场专业性强、求偿门槛高的现实矛盾,本文进一步明确了补偿基金所具有的高效率、低成本等特征,在诉讼之外的补偿机制上具有明显优势。本文为了开展比较研究,对实践中类似的虚假陈述补偿基金的实践、运作效果作出了归纳和分析。本文详述了内幕交易补偿基金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基金管理人及资金来源等问题。明确一般情况下的补偿主体在权利外观上应为证监会或其下属机构;提出了适格补偿对象所具有的三项特征,并提出了“内幕交易影响期”概念,该期间的交易者也具有接受补偿之资格,反驳了我国只对实际交易对手予以赔偿的通说;明确补偿内容为投资者差额损失;提出了基金可补偿性这一概念,补偿标准应与法院判决保持一致性;明确基金管理人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分析了违法所得、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和解金等几种可能的资金来源,分析了资金来源的可能组合,同时提出和解金作为资金来源时出资人为行政相对人的特例。本文也分析讨论了内幕交易补偿基金制度与我国内幕交易稽查和处罚机制的关系,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赔偿诉讼三种诉讼的关系,以及提出与调解、仲裁等制度不具有密切联系的观点,总结了内幕交易补偿基金的四种合理启动条件。参照虚假陈述补偿基金、美国公平基金等的运作,提出了内幕交易补偿基金的大体运作模式,并就其细节提出了申请、分配、听证、异议、监督等五种具体程序。本文提出了内幕交易补偿基金与投资者保护基金相结合的方式。